上海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海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七宝支行、上海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2民初13697号
原告:上海海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七宝支行,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
被告:上海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朱捷。
被告:励刚,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浙江省。
被告:***,男,195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江苏省,住址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步东贸易商行,住所上海市金山区。
投资人:***。
被告:上海冲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海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七宝支行、上海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励刚、***、上海步东贸易商行、上海冲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现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闵郁
审判员茅建中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