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正和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内蒙古正和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204民初3434号

原告:***,女,1982年5月5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被告:内***和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胜。

原告***与被告内***和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石新栋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玉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