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正和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中城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204民初1409号
原告:包头中城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明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内蒙古鹿城联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琛。
被告:***,女,1970年10月25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被告:***,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永中,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毅,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正和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胜,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毅,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永中,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包头中城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被告内蒙古正和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包头中城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头中城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包头中城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2元,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减半收取计916元,由包头中城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袁丽云
人民陪审员 贾凤霞
人民陪审员 吕 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杜思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