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正和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佛山天戈科技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正和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605民初11820号
原告:佛山天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黄小刚。
委托代理人:苗藻,广东重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伍忠,广东重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和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昆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胜。
原告佛山天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内***和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天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内***和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60.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柳媚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舜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