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内0203执23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租住包头市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顾玉清,内蒙古石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包头市昆都仑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包头市稀土高新开发区。
被执行人内蒙古正和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昆都仑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胜,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正和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5)昆民初字第246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一辆。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一辆。
三、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期满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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