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通化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502民初15号
原告:***,男,1967年3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通化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雪花路2299号。
法定代表人:张勇前。
委托代理人:李德跃,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弘玺,男,该公司销售部主任。
原告***与被告通化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的规定,原告***与被告通化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均不服通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通劳人仲[2021]14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因被告通化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在先,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吉0502民初3878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唐丽丽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子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