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502执保195号
申请人:通化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占勋,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洋,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众诚恒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大峰,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9年8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
因申请人通化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众诚恒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2021)吉0502民初1331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众诚恒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价值387万元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XXXXX账户内100,731.41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5月29日至2022年5月29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部分保全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于慧燕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付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