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焦作市中站区教育局,住,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紫荆路中段/div>
负责人:***,局长。
原告焦作市永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中站区教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焦作市永源科技开发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永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焦作市永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33.54元,由焦作市永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