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正旭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正旭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亿生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民辖417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内蒙古亿生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鄂尔多斯市**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亿生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

鄂尔多斯市**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称,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工程款53886.4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理由: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装饰装修工程,双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名称:鄂尔多斯公司亿生活体验店装修,地点:东胜区河湾小区7#楼底商7011,承包方式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工期2015年8月14日至2015年9月7日,共25天,合同暂定价款为135000元。施工过程中工程量发生变更,增加了工程量产值21816元。原告施工完成后被告进行了验收,验收意见为验收合格,但被告在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后,剩余53886.4元至今未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支持为盼。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办案力量严重不足,不能行使管辖权,现报请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因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办案力量严重不足,为及时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苗繁盛

审 判 员 王 刚

审 判 员 罗月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雷格更

书 记 员 魏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