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623民初483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女,内蒙古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内蒙古亿生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原告鄂尔多斯市**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亿生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鄂尔多斯市**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鄂尔多斯市**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1147.16元,减半收取573.58,由原告鄂尔多斯市**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青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额乐毕日乐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