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正旭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鄂尔多斯市正旭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627执异959号
申请人:伊金***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7332899051,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伊旗乌兰木伦镇上湾小区。
法定代表人:谢文军,该联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号码150602000014529,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化北路10号街坊。
法定代表人:高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秀梅,女,1964年5月1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高永强,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牛润,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高伟,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第三人:内蒙古谊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MA13RUO353,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团结路5号4号楼1。
法定代表人:康红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毅,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伊金***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秀梅、高永强、牛润、高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内蒙古谊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2019〕内0627执149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债务催收联合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8年7月26日,伊金***人民法院作出〔2018〕内0627民初1489号民事判决书。2019年5月7日,申请人伊金***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案件号为〔2019〕内0627执1490号。
另查明,2020年12月2日,伊金***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宁夏顺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并予以债权公告,2020年12月2日宁夏顺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谊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并予以债权转让公告,内蒙古谊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依协议对鄂尔多斯市**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秀梅、高永强、牛润、高伟享有债权及相关权利。
本院认为,内蒙古谊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受让方式依法取得对鄂尔多斯市**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秀梅、高永强、牛润、高伟的债权及债权项下相关权利,该债权转让行为已通过公告形式予以公示,伊金***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丧失债权人主体资格,内蒙古谊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为本案债权人,故本院对内蒙古谊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变更执行主体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2019〕内0627执1490号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由伊金***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变更为内蒙古谊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高  峰
审 判 员 刘  涛
审 判 员 乌云花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郭 浩 然
书 记 员 娜 日 苏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