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正旭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牛润、**、鄂尔多斯市正旭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627执1490号
申请执行人: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正旭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女,1964年5月1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牛润,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本院在执行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牛润、**、鄂尔多斯市正旭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书面申请撤回(2018)内0627民初14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内0627执1490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在和解协议最后一次履行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梦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