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铁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太原市铁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侯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11民终9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原市铁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某,汉族,陕西省眉县人。

上诉人太原市铁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侯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17)晋1181民初1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太原市铁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太原市铁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太原市铁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