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民初3168号
原告:***,男,198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无固定职业,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304255114。
原告:***,女,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无固定职业,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410135124。
被告:太原市铁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8762462033F。
法定代表人:张忠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富,男,195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现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系该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14010XXXX311122717。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燕,太原市迎泽区神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112731051H。
法定胡宏哲,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现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无固定职业,公民身份号码:23022XXXX303061830。
原告***、***与被告太原市铁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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