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802执3394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太原市铁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802民初47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太原市铁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民事判决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14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太原市铁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应向***、***支付125300元及***行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00元、执行费1910元,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太原市铁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费1910元已缴纳,本案执行完毕。本院已依职权解除对太原市铁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各项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被执行人太原市铁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