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体仁律师事务所、山东体仁律师事务所向东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3财保46号
申请人:山东体仁律师事务所,住东营市庐山路1188号华泰国际金融中心A座1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70000MD01953947。
法定代表人:信鸿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继花,女,199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山东体仁律师事务所职工。
被申请人:山东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东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980584301。
法定代表人:崔小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体仁律师事务所向东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东营港经济开发区规划五路(规划一路-人民路)部分部位绿化工程”的债权(工程款)980000元。担保人青岛洪丰诉讼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避免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东营港经济开发区规划五路(规划一路-人民路)部分部位绿化工程”的债权(工程款)98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体仁律师事务所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孙相义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袁华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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