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体育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山东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新0109民初10238号
原告:新疆***体育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通安南路1999号阳光恒昌万象天地B区一期5-506室。法定代表人:于淼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艾,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林,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东港村,现下落不明。
法定代表人:崔小爱,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体育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体育公司”)与被告山东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通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体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泰通建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体育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85,91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付工程款资金占用利息17,003元(自2017年9月8日至2021年11月8日止,共计50个月,按照年利率4.75%计算);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8月8日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西路朝阳雅居小区院内,价格(单价包干不含税)110元/㎡,一共781㎡,暂定价款为85910元,付款方式约定:工程完工经西北局验收合格后,根据局给甲方拨付的工程款的比例由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协议总价款相同比例的工程款,最高不超过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待一年后返还剩余质保金。2017年9月8日工程完工后,经三方验收合格并已投入使用近三年时间,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已多次向被告索要该笔工程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被告拒不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被告泰通建设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为证实其诉讼成立,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工程施工协议书,证实2017年8月8日,原、被告就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西路朝阳雅居小区院内丙烯酸篮球场施工签订协议书,双方约定了单价、面积、施工内容、总价等;2.朝阳雅居丙烯酸篮球场验收表,证实2017年9月8日,经业主方西北石油局、监理方及原告三方确认签字,认定原告施工的项目符合验收标准;3.照片,证实原告施工工程已经投入使用;4.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说明复印件,原件交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劳动监察大队,证实原告施工的聚丙烯篮球场已于2017年9月8日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工程款无果,无奈向该监察大队投诉,但被告仍不解决。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8月8日,原告***体育公司作为乙方与被告泰通建设公司作为甲方签订《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确定由乙方承接甲方丙烯酸篮球场的供货及安装工程。工程项目为丙烯酸篮球场,工程地点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西路朝阳雅居小区院内。价格(单价包干不含税):110元/㎡,一共781㎡,施工范围:暂定781㎡3mm厚弹性丙烯酸场地施工,包含基层处理、基层、中层以及面层和面层划线漆,施工后以实现场测面积计算。暂定价款为85,910元,(大写:捌万伍仟玖佰壹拾元整),此费用不含税及其他开票费用,如需发票按照当地税务部门的税率增加税金。付款方式:工程完工经西北局验收合格后,根据局给甲方拨付的工程款的比例由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协议总价款相同比例的工程款,最高不超过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待一年后返还剩余质保金。质量标准:工程质量为合格,标准执行GB/T20033.2-2005。乙方须保证工程合格且资料齐全,在保修期不发生质量问题(人为损坏除外),如由于乙方施工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所造成的后果和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保修:乙方提供的产品自施工完工后保质期三年(人为损坏除外),此后乙方继续提供维修服务。工程施工完毕后由西北石油局统一组织验收,期间球场的成品保护工作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西北局及甲方所要求的工期,保质保量完成施工,逾期不能按时交工乙方须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原、被告双方在合同末尾盖章。
《朝阳雅居丙烯酸篮球场验收表》载明:验收内容为丙烯酸篮球场工程量781㎡,验收标准执行GB/T20033.2-2005,经各方验收合格。经本庭当庭电话核实,签名为杨清茂的系西北石油局现场负责人,签名郝志胜的为新疆昆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签名于淼洋的为原告公司董事长。监理公司陈述朝阳雅居小区工程项目是2017年9月、10月交工的,丙烯酸篮球场工程最多施工一个月即可完工。该篮球场已投入使用。原告曾因被告欠付其工程款向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原、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协议书》时间为2017年8月8日,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体育公司提交的证据及本庭当庭电话核实,可以证实原告与被告泰通建设公司存在丙烯酸篮球场施工合同关系,已于2017年9月8日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被告依法应当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但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无果,故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85,910元(110元/㎡×78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下面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经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本案中,涉案工程已于2017年9月8日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双方合同约定:工程完工经西北局验收合格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最高不超过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待一年后返还剩余质保金。故被告应当在2017年9月8日起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1,614.5元(85,910元×95%),逾期支付被告应当支付2017年9月8日至2018年9月8日利息元(81,614.5元×年利率4.75%÷365天×365天),被告应支付原告2018年9月9日至2021年11月8日逾期付款利息11,378.82元【(85,910元×年利率4.75%÷365天×345天,自2018年9月9日至2019年8月19日)+(85,910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65天×811天,自2019年8月20日至2021年11月8日】,以上被告泰通建设公司应支付原告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共计15,255.51元。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效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新疆***体育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85,91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山东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新疆***体育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支付迟延支付工程款利息损失15,255.51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358.26元,邮寄送达费8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3,128.26元,由被告山东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文霞
人民陪审员  陈玉华
人民陪审员  韩世霞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颜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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