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临邑德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临邑县农业农村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424民初1241号
原告:临邑德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渤海路翡翠城东门沿街1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晓燕,山东臻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桂英,该公司员工。
被告:临邑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临邑县开元大街166号。
负责人:韩文庆,职务:局长。
第三人:山东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东港村。
法定代表人:崔小爱,职务:经理。
原告临邑德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临邑县农业农村局、第三人山东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临邑县农业农村局及第三人山东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后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2020年临邑县德平镇2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一标段:沟渠配套桥涵建筑物、沟渠疏浚工程)》及《2020年临邑县德平镇2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追加合同(一标段:沟渠配套桥涵建筑物、沟渠疏浚工程)》合同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59745.5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30日,原告借用第三人泰通公司资质与被告临邑农业局与签订《2020年临邑县德平镇2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一标段:沟渠配套桥涵建筑物、沟渠疏浚工程)》施工合同和《2020年临邑县德平镇2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追加合同(一标段:沟渠配套桥涵建筑物、沟渠疏浚工程)》并进行了实际施工,施工期间原告为案涉工程垫资1562830元,截至起诉之日尚有1159745.55元未返还,现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且审计完毕,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特起诉至法院。
第三人山东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案涉工程是原告临邑德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用我方资质所承揽,我方只是被借用资质的一方。案涉工程总价款为8596439.54元,被告临邑县农业农村局已拨付6270337.78元,尚欠2326101.76元。
被告临邑县农业农村局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30日原告临邑德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用第三人山东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与被告临邑县农业农村局签订《2020年临邑县德平镇2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一标段:沟渠配套桥涵建筑物、沟渠疏浚工程)》施工合同,2021年3月10日第三人临邑德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又借用第三人山东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与被告临邑县农业农村局签订《2020年临邑县德平镇2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追加合同(一标段:沟渠配套桥涵建筑物、沟渠疏浚工程)》。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本项目无预付款,当施工单位实际完成工程量经审计单位确认达到合同价款的60%且经项目代建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支付本合同价款的40%;工程全部完工且工程竣工,经项目代建单位、监理单位及县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付至审计单位审计额的97%,剩余款项经省、市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2个月,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了施工。2021年5月13日案涉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2021年6月8日天佑德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出具结算审核报告,《2020年临邑县德平镇2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一标段:沟渠配套桥涵建筑物、沟渠疏浚工程)》施工合同审定金额为7835287.847元,《2020年临邑县德平镇2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追加合同(一标段:沟渠配套桥涵建筑物、沟渠疏浚工程)》施工合同审定金额为761151.6907元,合计8596439.54元。被告临邑县农业农村局、第三人山东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山东省淮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咨询单位天佑德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在结算审核报告上予以签字确认。
施工过程中,原告曾为案涉工程垫付工程款项,分别于2021年2月22日通过原告法定代表人张志强账户向第三人泰通公司指定收款人陈炳国的账户打入30万元,于2021年3月24日向陈炳国打款55万元,于2021年4月8日向陈炳国打款20万元,于2021年7月2日向陈炳国打款350126元,于2021年9月22日向陈炳国打款10万元,于2021年9月30日向陈炳国打款62704元,以上款项合计1562830元。以上全部款项原告通过借用第三人泰通公司的账户用于了案涉工程项目,后期第三人泰通公司通过支付工程款的形式返还了部分款项,尚欠1159745.55元。
另查明,案涉工程审计总价款为8596439.54元,被告临邑县农业农村局已拨付6270337.78元,在临邑润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八原告起诉本案被告临邑县农业农村局(2022)鲁1424民初1242号案件中支付1241265.4元,尚欠1084836.36元。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和原告提交的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2020年10月30日原告临邑德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用第三人山东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与被告临邑县农业农村局签订的《2020年临邑县德平镇2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一标段:沟渠配套桥涵建筑物、沟渠疏浚工程)》施工合同及2021年3月10日第三人临邑德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又借用第三人山东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与被告临邑县农业农村局签订的《2020年临邑县德平镇2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追加合同(一标段:沟渠配套桥涵建筑物、沟渠疏浚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且截至本判决作出之日已超过合同约定的最后付款期限,因此原告作为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被告临邑县农业农村局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在其实际垫付了工程款的情况下,其有权向发包人临邑县农业农村局主张权利。因被告临邑县农业农村局尚有1084836.36元工程款未拨付,其应当向原告承担支付1084836.36元工程款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临邑县农业农村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临邑县德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84836.3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1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按照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张文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燕云
附原告收款账户
账户名称:张志强
账号:×××91
开户行:山东临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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