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临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邑县农业农村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4民初1246号
原告:临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德平镇大西关村正平大街西首路南。
法定代表人:闫汾龙。
被告:临邑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开元大街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4244943839529。
负责人:王吉忠,职务:局长。
第三人:山东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东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980584301。
法定代表人:崔小爱。
第三人:临邑德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渤海路翡翠城东门沿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6980833967。
法定代表人:张志强。
原告临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临邑县农业农村局、第三人山东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邑德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及第三人与本院受理的(2022)鲁1424民初1242号案件中被告及第三人相同,诉讼请求也基于同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产生,诉讼请求属于同一种类,本案可以并入(2022)鲁1424民初1242号案件中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鲁1424民初1242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张文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燕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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