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505执154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0月1日出生,现住东营市垦利区。 被执行人:山东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东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9805843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9年4月1日出生,现住东营市垦利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泰通建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0505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3年10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东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3)鲁0505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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