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505执154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0月1日出生,现住东营市垦利区。
被执行人:山东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东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9805843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9年4月1日出生,现住东营市垦利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泰通建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0505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3年10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东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3)鲁0505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