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永大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永大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金宸德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13民初4606号
原告:大连永大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珠海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3711336109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存存,辽宁眀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金宸德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22-2129号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058064031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连永大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金宸德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原告大连永大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永大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永大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大连永大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