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辽0283执恢983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永大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珠海街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大连庄河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大连庄河河东旧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兴达街道胜利管委会桥东委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连永大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庄河河东旧货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辽0283民初79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额:4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元,执行费6862元(未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与传统查询,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21年12月8日,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