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仁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仁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处罚类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804执1492号
申请执行人:营口市鲅鱼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营口市鲅鱼圈区。
法定代表人:王丽萍,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大连仁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湾新区三十里堡街道东山后村。
法定代表人刘永全,系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营口市鲅鱼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大连仁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作出的(2020)辽0804行审6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大连仁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营口市鲅鱼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其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额银行存款。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及车辆,因该查封物暂不具备处理条件,申请人同意暂不处理该查封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目的是穷尽各种财产调查措施、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为申请执行人兑现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权利。本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2020)辽0804行审62号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大连仁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如期给付申请执行人营口市鲅鱼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欠款项,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给付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方式,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对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采取了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1)辽0804执1492号执行案件的本
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
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包洪兵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庆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