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辽0804民初4608号
原告:***,男,1951年9月17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辽宁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仁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连普湾新区30里堡街道东山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61186622021。
法定代表人:刘永全。
原告***与被告大连仁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尹文成
审 判 员 丁玉玲
审 判 员 韩 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大赫
书 记 员 唐嘉宾
附: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