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82执247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盛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址烟台市芝罘区荆山路10号5-101号。
被执行人:**市天下良仓超市有限公司,住址**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盛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天下良仓超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2021年1月18日、2021年3月2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银行存款、房产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处置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执行人员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以处置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处置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082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及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送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宁
审判员 江佳鑫
审判员 谭宁宁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惠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