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8财保303号
申请人:成都益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石羊场路888号8号楼。
法定代表人:游光甫。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棠,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四川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西街36号1幢2单元23楼2304号。
法定代表人:喻开云。
担保人: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瑞四路399号金控时代广场1号楼东塔楼3楼(西北区域除外)、4楼。
负责人:张徐。
申请人成都益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成都银行同仁路支行,账号为01×××14的银行账户,限额23.2万元。申请人成都益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益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成都银行同仁路支行,账号为01×××14的银行账户,限额23.2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不足,则准进不准出;如超过,其超过部分准予动用。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680元,由成都益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蒲 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珂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