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华盛金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23民初3156号
原告四川华盛金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大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菲,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喻开云。
被告四川雅思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吉龙。
被告四川华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古永全。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华盛金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雅思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华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华盛金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雅思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华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盛金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雅思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华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华盛金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雅思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华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51463元,依法减半收取75731.5元,由原告四川华盛金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牟永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