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锦宇枫叶管业有限公司

***桥建设有限公司、山东锦宇管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执370号之一
申请人:***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龙泉街**。
法定代表人:李玉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锦宇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定远寨乡三奶奶庙村
法定代表人:汤仕尧,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汤仕尧,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山东锦宇管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执行人:傅芳英,女,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执行人:浙江锦宇枫叶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湄池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汤仕尧,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乾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湄池振兴路**div>
法定代表人:汤仕尧,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锦宇管业有限公司、乾宇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锦宇枫叶管业有限公司、傅芳英、汤仕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桥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5民初5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宁照铜
审判员  刘俊峰
审判员  周怀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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