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锦宇枫叶管业有限公司

台州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锦宇枫叶管业有限公司、浙江天地润珍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681执126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天和路95号天和大厦西塔楼9层912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锦宇枫叶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振兴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汤仕尧。
被执行人:浙江天地润珍珠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山下湖珍珠产品加工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枫叶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工业园区(潭头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8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汤仁尧,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女,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州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锦宇枫叶管业有限公司、浙江天地润珍珠有限公司、浙江枫叶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浙0681民初14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于2019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681执1261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