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锦宇枫叶管业有限公司

***、浙江锦裕针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681执异215号
案外人:诸暨市同创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建工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浙江锦裕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千禧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1月4日,汉族,诸暨市人,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被执行人:***,女,1975年10月30日,汉族,诸暨市人,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被执行人:浙江锦宇枫叶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振兴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汤仕尧。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锦裕针织有限公司、**、***、浙江锦宇枫叶管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诸暨市同创袜业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现案外人诸暨市同创袜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案外人诸暨市同创袜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异议,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诸暨市同创袜业有限公司撤回异议。
审判长周灵锋
审判员边防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吴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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