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锦宇枫叶管业有限公司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锦宇管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5执保101号
申请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冠宜春东路**。
法定代表人:高月河,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锦宇管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定远寨乡三奶奶庙村/div>
法定代表人:汤仕尧。
被申请人:乾宇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湄池振兴路**/div>
法定代表人:汤仕尧。
被申请人:浙江锦宇枫叶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湄池振兴路**iv>
法定代表人:汤仕尧。
被申请人:汤仕尧,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申请人:***,女,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申请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锦宇管业有限公司、乾宇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锦宇枫叶管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2019)鲁15民初5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锦宇管业有限公司、乾宇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锦宇枫叶管业有限公司、***、傅芳英名下银行存款4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锦宇管业有限公司、乾宇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锦宇枫叶管业有限公司、***、傅芳英名下银行存款4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邢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