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5财保6号
申请人:天水兰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某,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申请人:甘肃嘉和丰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天水兰天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天水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肃嘉和丰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9001460元或同等价值的被申请人位于天水市秦安县解放北路的嘉和苑住宅小区二、三层商铺、住宅房屋、地下车库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天水兰天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其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投保的人民币900146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保单号:ALAZ019Z0120Q000011X),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亦向本院出具了保函,担保责任限额人民币9001460元。2020年6月18日,天水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水兰天建筑有限公司的仲裁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的担保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嘉和丰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9001460元;若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查封同等价值的被申请人位于天水市秦安县解放北路的嘉和苑住宅小区二、三层商铺、住宅房屋、地下车库。
以上查封、冻结、扣押保全的财产不超过人民币9001460元。冻结银行存款期限自采取措施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自采取措施起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自采取措施起三年。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水兰天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胡兰斌
审 判 员 白 瑞
审 判 员 曹小龙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芬
书 记 员 马志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