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5执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水兰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花牛路**。
法定代表人:张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满贵,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甘肃**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何金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甘肃**置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天水市秦安县成纪大道iv>
负责人:温应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天水兰天建筑有限公司与甘肃**置业有限公司、甘肃**置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年12月4日,申请执行人天水兰天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置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1.被执行人甘肃**置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在2021年3月20日前给付天水兰天建筑有限公司涉案工程款8545649.09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自2018年6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利息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至五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7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息标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中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从2020年7月1日起计算到工程款本金付清时止);2.案件执行费7702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3.若2021年3月20日前被执行人甘肃**置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不能按约定给付工程款,则申请人天水兰天建筑有限公司依法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内容符合法[2018]14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要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甘05执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小莉
审 判 员 赵文山
审 判 员 逯周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高佳宁
书 记 员 耿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