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兰天建筑有限公司

天水长城实业有限公司与天水兰天建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5民终8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水长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甘肃天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水兰天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天水长城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水兰天建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20)甘0502民初2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天水长城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以愿意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天水长城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水长城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6400元,减半收取23200元,由天水长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丁建文
审判员 石 岚
审判员 张碧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徐瑞杰
书记员 马雪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