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兰天建筑有限公司

天水兰天建筑有限公司、天水长城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502执151号
申请执行人:天水兰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张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水长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常小林,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天水兰天建筑有限公司与天水长城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5民终81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即天水长城实业有限公司归还天水兰天建筑有限公司购房款等合计5117294元,逾期未履行。2021年1月13日、1月15日、3月26日、3月31日、11月30日经五次网络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保险、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亦无网络资金账户,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均已被另案冻结。已查封被执行人天水长城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天水市秦州区南廓路XX号综合楼第XX层整层房屋,但该房屋尚未竣工验收,暂不予处置。12月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12月1日通过电话向申请执行人作了终本约谈,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为5117294元。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虽有房产但尚未竣工验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以上情况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中秋
审判员  薛 伟
审判员  陈建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汪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