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3民初3290号
原告:青岛胜利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蓼兰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7137807217。
法定代表人:于明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艳,山东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微特博(天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梅苑路5号金座广场3层3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5LHPP6G。
法定代表人:苏重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家辉,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和善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新花园区17号楼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7M1BCLE004。
法定代表人:苏重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懿,男,199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青岛胜利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微特博(天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大庆和善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原告青岛胜利锅炉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变更诉讼请求为3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并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胜利锅炉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胜利锅炉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青岛胜利锅炉有限公司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6380元,退还原告青岛胜利锅炉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王钦波
审 判 员 陈 雷
人民陪审员 蔡 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晓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