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2894民初191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4月18日出生个体,住青海省德令哈市。
被告:青岛胜利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
法定代表人:于明森。
原告***与被告青岛胜利锅炉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青秀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