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雄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内蒙古雄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0624执782号之四
申请人***,男,汉族,个体,现住四川省资阳市。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内蒙古雄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项目部经理。
被执行人达拉特旗达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达拉特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内蒙古雄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达拉特旗达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04月0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内蒙古雄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存放在内蒙古鄂托克旗福利院工地的三十三吨一千六百公斤钢材(各种型号不同的螺纹钢)采取评估、拍卖措施。申请人***以二拍流拍价83420元接收该33.16吨钢材,抵偿83420元欠款。于2017年11月21日冻结被执行人内蒙古雄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鄂托克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工程款244036.00元。经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无可其他供执行财产或部分财产不宜执行,且五查结果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海荣
审判员*铁钢
审判员乌敦格日乐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琪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