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雄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雄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院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602执49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雄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图吉日嘎拉,内蒙古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院虎,男,汉族,现住东胜区。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雄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依照(2019)内0602民初4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法院执行被执行人院虎偿还原告内蒙古雄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案款共计97686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于2019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2019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后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院虎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令人员名单。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内0602民初4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郝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