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627民初1104号
原告:尚永胜,公民身份号码×××,男,196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尔多斯市康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2702000006194,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日兴商贸中心商业南区A座3单元05-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8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内蒙古雄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金霍洛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镇文明路北。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伊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尚永胜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康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雄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伊金霍洛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尚永胜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尚永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永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84元,减半收取8692元,由原告尚永胜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法条链接: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予,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