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1**执4979号
申请人:沈阳市于洪区***石材经销处,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经营者:王丽
委托代理人:李叶新、杜换涛、系辽宁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沈阳辰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
法定代表人:王家东
委托代理人:蔡沈芸,系辽宁汇安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沈阳市于洪区***石材经销处与被执行人沈阳辰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以书面形式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辽0114执4979号执行案件对被执行人沈阳辰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缐 伟
执行员 倪文超
执行员 汪计洲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费佳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