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辰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鑫正通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沈阳辰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104执156号
申请执行人:***正通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高力村。
法定代表人:张红光
被执行人:沈阳辰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大北关街71(1号1-2层)
法定代表人:王家东
申请执行人***正通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沈阳辰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了(2018)辽0104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正通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沈阳辰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依照(2018)辽0104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欠款1583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8元。2019年9月2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沈阳辰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本院依法通过金雕查控网对被执行人沈阳辰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积金、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2月14日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股权、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进行网络查询均无供可执行财产。2019年2月1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不动产进行查询,以轮候查封其房产,暂无其他财产可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4执1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鉴铭宇
审判员 :张景华
审判员 : 李 超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