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112民初5227号
原告:***,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东陵区。
被告:**,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房地产开发(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
法定代表人沈义哲,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拥军,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系单位员工,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女,1988年2月25日出生,系单位员工,沈阳市东陵区。
被告:沈阳永昌盛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王家东,系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被告:沈阳辰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刘国文,系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原告***诉被告**、**房地产开发(沈阳)有限公司、沈阳永昌盛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沈阳辰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杨丽华
审 判 员 宁 伟
人民陪审员 黄 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卢政麒
书记员李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