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114执390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沈阳辰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
被执行人:王家东,职务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沈阳辰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辽0114执3905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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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长 刘福成
执行员 陈 飞
执行员 汪计洲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潘巨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