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通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正邦防水防腐新技术有限公司与乐山市通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102民初3554号
原告:四川正邦防水防腐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名山路东段230号3幢1单元6-B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740005720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正邦防水防腐新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被告:乐山市通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棉竹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207054620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南路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28387H。
法定代表人:***,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原告四川正邦防水防腐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山市通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四川正邦防水防腐新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正邦防水防腐新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63元,由原告四川正邦防水防腐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