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元基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天元基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5民初14414号
原告:北京天元基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物顺北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寇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平平,北京兴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山东省东平县。
原告北京天元基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基业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元基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平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元基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偿还借款本金64400元;2、判令***支付自2020年1月1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644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诉讼费、公告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因急需支付工程款于2020年1月3日向我公司借款64400元整,承诺2020年1月10日前偿还。经我公司多次催要,***至今未偿还该笔借款,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4月25日,天元基业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项目承包合同书》,所涉工程为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团河采暖及公服天然气工程。双方约定的承包方式为包工及辅材机械均由乙方负责[甲方负责主材:图纸材料表所列材料设备(如需安装补口防腐料由乙方负责),其他材料均由乙方无偿负责]。乙方必须使用甲方公司PE管焊机,按每天/1200元支付给甲方,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不能损坏焊机,必须保护焊机的完好无损,如有损坏、丢失原价赔偿。工程完工后不使用及时归还甲方,完好无损。
2020年元月3号,***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北京天元基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陆万肆仟肆佰元整(64400)元,我承诺此笔款项于2020年元月10号前归还”。
庭审中,天元基业公司主张与***之间系合作关系,针对双方之间签订的《项目承包合同书》,项目完成后,经双方结算,***所欠款项为64400元。当时***称资金困难,没有给付能力,便向我公司出具《借条》一份。之后,***未再向我公司支付任何款项。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当庭答辩和质证的诉讼权利。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天元基业公司与***针对双方之间的《项目承包合同书》进行结算后,***出具的《借条》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据此履行给付义务。对于天元基业公司要求***支付欠款644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对于天元基业公司主张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向原告北京天元基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6440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向原告北京天元基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644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0年1月1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5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先成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万 舸
书 记 员 刘毅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