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0237号
原告:北京天元基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物顺北路北侧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兴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天元基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天元基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天元基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 珂
书 记 员 张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