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银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华东正大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银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105民初12192号
原告江苏华东正大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西来镇。
法定代表人田齐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厚新、刘志,上海汇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银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王勇。
原告江苏华东正大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银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华东正大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华东正大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东正大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张 岩
审 判 员  李楠楠
人民陪审员  赵景仲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