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银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银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彩虹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402民初6166号
原告:河南银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20号1号楼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77952190L。
法定代表人XX,系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88年1月23日生,汉族,
被告:彩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定区信息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8208F。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河南银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彩虹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银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银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一款和第154条第9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银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90元,减半收取7895元,由原告河南银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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