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银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银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民申89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7年4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正阳县,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南银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20号1号楼3单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南银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3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许辉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当,请求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